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30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8月4日生,住永新县。
被执行人:江西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正丙角路2号49幢店面0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4431519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永新县人民法院(2020)赣0830民初18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余额至本院执行款专户,除此之外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5万元,截至2021年11月24日已执行15,124元,未执行186,901元。经我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