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8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临民初字第2236号
原告: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正。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控股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66元,减半收取6233元,由原告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