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晏林车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3民初6187号
原告: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6642486X1。住所地:台州市黄岩新前开发区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徐洪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学用,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车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9XF7K8K。。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三坦村
法定代表人:胡**。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车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 巍
代书记员  李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