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泰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22民初4926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怀宁县黄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安徽省泰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左店镇创新社区马户组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8874664L。
法定代表人:陈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泰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婷
书记员程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