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824号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综合楼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贵州诚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坪桥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第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威海路567号一、二、三、十三、二十四楼。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第三人工作人员。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诚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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