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日日顺供应链有限公司与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822号 原告:青岛日日顺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天山二路100号甲。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 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综合楼三层、四层。 被告:上海敏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492号(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被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原告青岛日日顺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敏联贸易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日日顺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3年同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日日顺供应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纪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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