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822号
原告:青岛日日顺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天山二路100号甲。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
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综合楼三层、四层。
被告:上海敏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492号(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被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原告青岛日日顺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敏联贸易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日日顺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3年同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日日顺供应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纪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