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焜志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794号之一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焜志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被告:***,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焜志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焜志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焜志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780,833.69元;2.判令被告焜志公司支付逾期清偿的利息,分别以960,030.97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9日起;以310,359.40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25日起;以510,443.32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26日起,以上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就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内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焜志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浦支行之间签订有《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合同》,案外人先后向被告提供了贷款。被告焜志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作为焜志公司的保证人,若因焜志公司逾期归还欠款导致原告被案外人追索的,则被告***在46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分别于2022年6月9日代付了960,030.97元(其中本金938,218.70元、利息及罚息21,812.27元),于2022年9月25日代付了310,359.40元(其中本金304,009.66元、利息及罚息6,349.74元),于2022年9月26日代付了510,443.32元(其中本金500,000元、利息及罚息10,443.32元)。然两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代付款及利息。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代付协议》中虽约定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并未签署该协议,因此该管辖约定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追偿权纠纷之主要依据即在于原告与被告焜志公司签订的《代付协议》,而该协议第5条约定,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乙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因原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䶮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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