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794号
申请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焜志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申请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焜志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焜志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80,833.69元的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焜志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80,833.6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䶮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