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28号之一
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示范区园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岳粹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综合楼三层、四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965.11元,均由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