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28号之一 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示范区园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岳粹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综合楼三层、四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965.11元,均由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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