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0777号
申请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申请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80,654.1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80,654.1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