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28号
申请人:***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示范园区***125号。
被申请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综合楼三层、四层。
被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被申请人: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
被申请人: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36号。
申请人***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89,021.19元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89,021.1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