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示范区园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岳粹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综合楼三层、四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被申请人: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 被申请人: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36号。 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22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289,021.19元的财产。原告***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价值289,021.1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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