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浩宏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819号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浩宏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被告:**,女,1987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浩宏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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