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819号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浩宏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被告:**,女,1987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浩宏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