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民终15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元朝,男,汉族,1964年6月21日出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妮,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县吉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界岩村。
法定代表人:郭战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赟,河南荣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阳,河南荣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汉油田泓盛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彭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鲁,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县吉能燃气有限公司、江汉油田泓盛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22)豫1203民初28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州区人民法院(2022)豫1203民初2802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74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占通
审 判 员 景志贤
审 判 员 袁晓毅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凡
书 记 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