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3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汉油***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光华办事处彭河路1号G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844995155。
法定代表人:刘新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翠,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琴,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汉油***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江汉油***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汉油***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汉油***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江汉油***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兆勇
审判员 赵春红
审判员 关俊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