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泓盛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江汉油田泓盛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1268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肥城市人,江汉油田泓盛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原告***,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江汉油田泓盛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原告***,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江汉油田泓盛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原告***,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江汉油田泓盛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原告***,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江汉油田泓盛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原告***,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市人,江汉油田泓盛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原告***,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滨海市人,江汉油田泓盛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原告***,男,199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江汉油田泓盛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子。 法定代理人***,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滨海市人,江汉油田泓盛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系原告***之母。 上述八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八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系本案第一原告。 被告江汉油田泓盛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汉油田泓盛油化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万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