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

4800某某与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4800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其初,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0101479Q,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纬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焦德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91元减半收取58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