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民初7671号
原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8668632M,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才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0101479Q,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纬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焦德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亚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祁冰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