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6民初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纬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倪巍,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秦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涛,上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与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献堂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