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天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7607号
原告:***,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江苏天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华翔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静娟。
被告: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纬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倪巍。
被告:陈召江,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天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陈召江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凌 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倪伽任
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