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4164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神宇门窗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铁山三岔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31704918P。
投资人:刘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锐,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1076F。
法定代表人:蒋朝名,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神宇门窗厂与被告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神宇门窗厂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神宇门窗厂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神宇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070元,共计1095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神宇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 肖云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蒋礼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