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9086号
原告:永川区顺华机械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60843W3L。
经营者:覃阳川。
被告: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1076F。
法定代表人:蒋朝名,董事长。
原告永川区顺华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永川区顺华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川区顺华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川区顺华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川区顺华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罗 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昀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