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1982号
原告:重庆升顶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东街**第**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99282119T。
法定代表人:陈思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华建,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1076F。
法定代表人:蒋朝名,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升顶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升顶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升顶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67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升顶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明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向 菲
书 记 员 伍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