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2652号
原告:***,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蒋朝名,董事长。
第三人:郑勇,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郑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毛方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