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3776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鹏伟,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198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1076F。
法定代表人:蒋朝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巧巧,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成荣,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章,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蒋朝斌,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展,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成荣、第三人蒋朝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龙 锋
人民陪审员 范联江
人民陪审员 曾祥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洪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