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南京万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万姿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10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煜,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万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南站站西片区绿地之窗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万姿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春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赵鸿,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亲田,江苏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万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度公司)、南京万姿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4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蔡 晓 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传涛
书 记 员 汪 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