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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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4民初1840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政选,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与咸阳***土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15元,减半收取5107.5元,由****承担。保全费4020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梁 霄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耿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