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03民初263号
原告:**,住汉中市南郑区红庙镇关键村一组00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艳霞,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将坛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南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以及原告**与被告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案号分别为(2020)陕0703民初262号、26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针对汉中市南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案字[2019]32号仲裁裁决书均提起诉讼,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先于**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陕0703民初262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起诉在后,本案应并入本院(2020)陕0703民初262号案件进行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陕0703民初262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孟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青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