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青2801执549号
格尔木天海建筑器材经销部、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格尔木天海建筑器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5756.37元,执行费448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5756.37元,执行费4486元,共计310242.37元。本院已于2018年11月29日将执行款305756.37元转付给格尔木天海建筑器材经销部。至此,格尔木天海建筑器材经销部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青2801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