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马卧克力等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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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801财保107号
申请人:***,男,1980年7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申请人:马卧克力,男,1986年1月17日生,东乡族,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华,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久存,董事长,身份证号不详。

申请人***、马卧克力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山街支行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110万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山街支行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1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马欣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高雪婷
书记员陈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