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之一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03执883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3年2月28日。

被执行人: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久存,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明,汉中市南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与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应由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付给**各项损失213578.56元,;给付案件受理费10元。因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前支付申请人**50000元。2、由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前支付**116000元。3、剩余款项50692.56元(含执行费3104元)被执行人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付清。4、上述1、2条款项给付(已给付)后,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703执883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国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