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7民初355号
原告:关岭自治县昌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花江镇中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GQJU48。
法定代表人:陈才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心臣,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繁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0UBGPW9P。
法定代表人:林荣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册亨协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册亨县者楼镇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073886084D。
法定代表人:耿直,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法。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05936。
法定代表人:李春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武乡镇吴家庄****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521939643。
法定代表人:郭小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岭自治县昌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协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岭自治县昌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岭自治县昌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需收集结算依据对工程总价款进行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岭自治县昌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44元,免交。
审 判 长 郑 梅
审 判 员 王姗珊
人民陪审员 邓露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官助理 何双泽
书 记 员 韦正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