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财保14号
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0UBGPW9P。
法定代表人:林荣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634。
法定代表人:郭小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渭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渭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71160.67元。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71160.67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0年3月29日,渭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通过仲裁机构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1071160.67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X行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8)、XX分行XX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4)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71160.6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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