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财保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小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永鹏,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荣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陕07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以1071160.67元为限冻结了申请人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陕西省汉中市中山街支行账户(账号)存款(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7503.50元,总对总查控);依法冻结了申请人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东路支行账户(账号)内的存款(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0元,总对总查控);查封了申请人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陕FXXXXX号奥迪牌汽车一辆。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渭南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为由,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1071160.67元为限,解除对申请人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汉中市中山街支行(账号)、建行汉中分行前进东路支行(账号)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对申请人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陕FXXXXX号奥迪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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