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02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10月7日,汉族,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武乡镇吴庄村四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5219396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15804.9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26038元;申请执行费5028元。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6870.9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尽的金钱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3)陕0702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