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4民初5097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9日生,汉族,安徽江淮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工人,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一品管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贵池路北苑小区门面房3#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5652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一品管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安徽一品管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计29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严佳珮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