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403民初4934号
原告:裴某某,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宁县,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安徽一品管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合肥市,注册号340107000027545(1-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裴某某诉被告安徽一品管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裴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
审判员钱家勇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