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2146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西郊铁路货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郝纯路与消防路交叉口往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47162868。
法定代表人:焦其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山东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812082XX。
法定代表人:王全民,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路货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证券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足额财产信息,无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变动较小。
4、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变动较小。
5、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8506元后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财产。
6、本案保全阶段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7、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1181494元及利息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502民初1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