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东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全民,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92235.7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2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税务、民政、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税务、民政、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7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9日、2月18日、3月13日、4月13日、6月16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民政、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人民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吴胜林

审 判 员 张庆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纪清芮

书 记 员 贺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