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03执13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执行人:山东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11号(办公地址:东三路都市中心C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812092XK。
法定代表人:王全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鲁0503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山东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机械费300583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300583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8.75元,减半收取计2904.38元,由被告山东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山东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以上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山东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签收,也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2020年1月14日本院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的9050××××3438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通过东营银行胶州路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本院通过河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山东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山东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进行公开。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2020年3月3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了终本告知书,告知本案的执行经过。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未实现债权303487.3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来强
审判员 张卫青
审判员 刘美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