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6374号
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青岛南路32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A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