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6433号
原告:**环境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00号120幢A3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A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环境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境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姜玥莹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浩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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