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7424号
原告:上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2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A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俞弘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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