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7591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333077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