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黄山希尔华家居有限公司、浙江花为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3民初3142号 原告:黄山希尔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花为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畈里金村五羊桥。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A座。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希尔华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花为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黄山希尔华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