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启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310号 申请人:佛山市启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银河村湾头***自建厂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4QXA6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沙路东一街区28号一栋一层众创空间K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ENUA2A。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城北沿江路999号暨阳.尚品国际A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91819623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南路26号***府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81627200。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启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2626.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启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2626.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启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