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96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逢涌象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9415130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沙路东一街区28号一栋一层众创空间K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ENUA2A。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城北沿江路999号暨阳.尚品国际A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91819623N。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2966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8002********的人民币存款6884780.67元(实际冻结1279.25元)、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的人民币存款6884780.67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营业室账户3600********_1的人民币存款6884780.67元(实际冻结338688.12元)。现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两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8002********的人民币存款6884780.67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的人民币存款6884780.67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营业室账号3600********_1的人民币存款6884780.6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