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筑华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3414号 申请人:广东筑华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贤长虹岭二期工业园(五二村前)自编1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AEAN85。 法定代表人:**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芸,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沙路东一街区28号一栋一层众创空间K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ENUA2A。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城北沿江路999号暨阳.尚品国际A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91819623N。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人民南路3012号天安国际大厦C1201-C1208(C座12/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3841Q。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筑华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1840.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筑华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1840.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29.20元,由申请人广东筑华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