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12938号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深圳市泰玛风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699050852C,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107号国道旁银山小区厂房第六层西。
法定代表人:林文奇。
在被执行人深圳市泰玛风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所涉诉讼费缴纳义务已在(2019)粤0306民初384号所涉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内容已在其他案件中一并执行,本案无需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306执129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李娜
审判员 张朝军
审判员 李 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颜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