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802民初3089号
原告:江西天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环中路赣州有色冶金汽修厂内38栋(C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6143004L。
法定代表人:陈桂生,总经理。
被告:江西新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市体育馆三楼30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662647854。
法定代表人:钟年凤,总经理。
原告江西天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新越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天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秋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丽娟